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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22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保障学院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含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本管理制度所称实验室特种设备主要是指与实验室工作直接相关,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起重机械(行车、叉车、垂直升降机、曲臂升降机等)、大型切割机、大型电锯、灭菌锅、压力容器(含气瓶)等,包含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院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如购置特种设备,须选用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许可的设计、生产单位的产品。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五条 有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及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建立特种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各实验室不得擅自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不得私自对现有特种设备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九条 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十条 禁用的实验室特种设备:

1、未经检验、未办理注册登记、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的;

2、已超过检验日期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

3、已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

4、经检验被判定不合格的;

5、已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

6、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经常组织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时,应及时处理,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有特种设备的各实验室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年检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用实验室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现场。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如情况紧急,也可先报警,然后再向学院和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到达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虽未到使用年限但存在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并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