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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22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安全管理,推动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鼓励实验室安全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惩戒对实验室安全不负责任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土木工程学院设立实验室的系、所、中心,个人是指各单位从事实验工作的教师(含教学科研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学生及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评审工作由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指导,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励

第四条 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奖励的方式包括:

1.通报表扬;

2.评选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3.评选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

第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优异表现的个人或单位,经评定可给予通报表扬:

1.在实验室安全日常工作中表现优秀;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挥重要作用;

3.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培训表现积极;

4.在实验室安全隐患发现和处置中表现优秀;

5.有其他突出或优异表现。

第六条 对于符合以下情形的人员,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先进个人:

1.做出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2.长期重视实验室安全,使实验室未出现过比较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3.对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提出切实可行的重要合理化建议的校内人员;

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的校内人员;

5.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可以参评实验室安全先进单位:

1.领导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并有具体举措;

2.有健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相关人员安全职责明确,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3.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认真细致,学校和院系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4.单位年度内无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

5.其他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对通报表扬人员、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提请上级部门给予适当绩效激励。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实验室封停整改;

4.院内处罚、处分。

第十条 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诫勉谈话:

1.不积极配合学院、监管部门和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工作;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整改不积极或整改不到位;

3.实验室安全管理较为混乱,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

4.在开展科学研究项目、新开实验教学项目及选题报告等事项前,未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况时,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不配合学院、监管部门和学校安全检查工作,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

2.在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但未进行整改;

3.实验室安全管理混乱,责任不明确,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4.发生实验室安全事件但尚未造成安全事故;

5.其他因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给学院、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当出现下列或类似情形时,对实验室进行封停整改:

1.违规丢弃、倾倒实验室危险废物;

2.违规购买、运输、使用、储存和处置危险化学品和特种设备;

3.实验室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风险与隐患;

4.通报批评后,仍不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5.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个人或单位造成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移送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二级实验中心和各建制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