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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安全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22点击:[]

为建立健全学院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华侨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安全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土木工程学院备案的教学、科研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会议室以及学科实验大楼公共场所。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有效地排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建制实验室是做好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查各建制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院分管负责人每学期深入实验室开展安全巡查不少于3次,期初、期中和期末至少各1次;实验中心安全员每月开展全方位的安全巡查不少于3次;各建制实验室负责人每周开展所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巡查不少于3次。

第五条 各建制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规范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每次检查必须填写《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安全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学院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会向被查实验室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实验室规范存档;各实验室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首先向学院实验中心汇报,必要时向学院报告。

第七条 各实验室对学校、学院或实验中心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及时向实验中心或学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应急防范措施,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应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完成后销号记录并存档备案,确保安全。

第八条 学院和实验中心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情节较轻的违规行为,应采取有效手段予以纠正,必要时辅之以相应的惩戒。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学院将依法依规,酌情对相关责任人、责任实验室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