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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22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实验中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安全教育培训属于进入实验中心各实验室从事实验科研、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不包括剧毒品、放射源、特种设备等的专业培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土木工程学院实验中心各实验室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的所有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四条 国家及省、市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学院制定的与实验中心安全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等,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七条 新进实验中心各实验室人员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实验中心各实验室根据自身特点制作安全教育宣传资料,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第九条 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详细记录(附相关照片),并规范存档;在本单位网页设立专门的板块开展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对师生进行安全方面的知识传输和温馨提醒;开展结合学科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附活动照片);定期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加强安全宣传工作。

第十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十一条 对新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土木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