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学院关于评审2009-2010学年
“阳光成长计划”(新生部分)的通知
2009级各班:
根据学生处《关于评审2009-2010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新生部分)的通知》文件精神,土木工程学院决定于9月-11月份评审2009-2010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新生部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符合《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中规定条件的全日制2009级学生(含境外生、研究生)。
二、资助内容及标准
“阳光成长计划”的资助内容分为助学贷款、生活补贴、勤工助学三项。其中,助学贷款的申请标准以相关规定为准;生活补贴分为350元/月、250元/月、150元/月三个等级,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月220元左右。资助时间为10个月,从2009年9月至2010年6月。勤工助学此次仅申请勤工助学上岗证,作为日后参与勤工助学的资格凭证。
三、名额控制与等级确定
学院对拟予以资助的学生名额应控制在本学年新生境内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含提前进入“阳光成长计划”的新生)。其中,生活补贴部分比例不得超出境内本专科学生人数的20%,勤工助学上岗证比例为6%,国家助学贷款部分比例不得超出境内学生人数的12%。
实际资助需求总量较少或已自立而无需直接资助的学生,如符合“阳光成长计划”成员申请条件,应纳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以便参评其它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但名额应控制在境内本专科学生人数的5%以内。
四、评审要求
1.“阳 光成长计划”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班要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做好政策宣传、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果公示等环节,做到“公开、公 平、公正”。班主任、辅导员要对申请的同学进行点对点的面谈和调查走访,全面详实掌握学生的情况。对符合条件而未申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学生,要及时 发现并将其纳入。
2.本学年阳光成长计划数据均以“学工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准,请各班组织全班同学认真填写系统中相关信息。
五、评审步骤
第一阶段:班级摸底(9月22日至9月29日)
各班级请结合绿色通道情况及学生表现情况进行初步摸底排查,确定困难对象范围。班级可将摸底调查与学生资助申请同步进行,以便于工作开展。
第二阶段:学生自主申请及学院逐级审核(9月29日至10月15日)
1.学工管理信息系统模块培训:9月中下旬,学院将进行 “学工管理信息系统-阳光成长计划模块”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⒉学生自主申请(9月29日至10月8日):学生登陆“学工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请“阳光成长计划”。申请的同时提供《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申请书一份(A4纸张,请详细写明家庭经济情况)。
如有助学贷款申请的,须继续填写贷款申请,并须按要求准备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A4纸张):
(1)国家助学贷款部分
①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学院审批后从学工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
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③申请人父母户口本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④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未成年的(1991年8月31日后出生的)须由法定监护人(父母)填写意见,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⑤《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填写完整,盖章方有效
⑥承诺履行借款人义务的承诺书(学院发放)
⑦授权书(学院发放)
(2)陈进强贷学金部分
①书面申请书
②陈进强贷学金申请审批表
③本人学生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护照或回乡证)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④申请人父母户口本(国内生)或有效身份证件(境外生)的复印件(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
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填写完整,盖章方有效
⑥承诺履行借款人义务的承诺书
3.学院逐级审核(10月9日至15日):班主任(10月9日至12日)、辅导员对本学院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进行班级和学院两级审核。
第三阶段:材料报送及学校审批(10月16日至10月21日)
1.10月16日前,学院将公示获得资助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10月18日将学生所交材料按顺序汇总后报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10月2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结果,并将结果反馈各学院。
第四阶段:资助落实(10月22日至11月15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国银行分别审批贷款材料。11月中旬落实各项资助。
六、几点说明
1.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学生都要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未按规定交缴学费的将不予注册。申请助学贷款中的学费部分将由学校直接扣缴作为2009-2010学年的学费。
2.研究生可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其中,公费研究生已由国家支付学费,其助学贷款只能申请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
3.所有复印材料,均须注明“原件复印件”字样,并须加盖党总支印章和经办人印章。
4.土木学院2009级新生均办理厦门中行国家助学贷款。
以上所有涉及表格均可在学生处网页上下载。
附件:《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华侨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试行)
为 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爱,为贫困生打造“量身定做”的资助计划,让每一名贫困生都能在华园的阳光下快乐 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简称“阳光成长计划”)。
一、“阳光成长计划”的基本内容
“阳 光成长计划”是针对我校每位贫困生的具体困难情况而实施的“一揽子”经济资助计划,为其本人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提供必要的经济资助。“阳光成长计划”统 筹各项资助项目、统一办理资助手续,形成特困资助与贫困资助、重点资助与一般资助、长期资助与临时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助困与育人相结合的资助运行 模式。
(一)资助项目设定
根据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生活费、意外变故支出等三项必要经济支出,对应设立助学贷款、生活补贴、临时困难补助三项资助:
1.助学贷款资助。其构成为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学费和住宿费。其中,贷款金额在3000元及以下者,原则上只能申请陈进强贷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陈进强贷学金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且不得超过两年。
2. 生活补贴。其构成为国家助学金、林淑惠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及其它社会捐助等,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日常生活费。助学金分为350元/月、250元/月、150元/月三个等级,每月15日前存入受助学生本人的银行账号。其中,校内勤工助学月工资控制在250-350元,当助学金与勤工助学月总额累计超过550元后,应适当降低助学金等级。
3.临时困难资助。其构成为困难补助、社会资助,主要用于解决贫困生因突遭变故而造成的临时困难。临时困难资助分为院校两级,院级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100-800元不等,校级临时困难资助金额在300-1200元之间,具体评定视情况而定。
4.以上所有资助均以每年10个月计算,其中助学金及临时困难资助属无偿资助。
(二)资助金额申请
1.新生在每年10月份申请,老生在每年5月份申请。资助总金额及项目构成,以申请人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所在学院的综合考核情况而定。
2.新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无偿全额资助;老生资助申请,生活补贴原则上实行非无偿全额资助,即其资助需求的15%左右必须通过勤工助学等有偿性劳动或取得奖学金的方式获得自立性资助,特困生可适当放宽比例。
3.符合西部助学工程减免学费者,不能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再获得国家助学金,不能申请勤工助学或临时困难资助。
4.当学年内,奖学金和各项资助(含贷款)总和超过10000元(学费超过7000元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12000元)后,停止其除勤工助学外的其它无偿资助。
二、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基本条件
“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不含境外生),申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必须通过贫困生身份界定。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诚实守信、品行良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当年度未受学校纪律处分或院级以上通报批评;
4.勤奋学习,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即累计平均学习绩点不低于2.3)。
(二)确定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一般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他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为特别贫困资助对象:
(1)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包括父母双方残疾)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三)优先条件
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大致相同的学生可按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学习成绩优异,在班级排名前20%或上一学年进步突出的;
2.积极参加校、院、班集体各类活动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
3.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有突出表现的;
4.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阳光成长计划”的受益范围
各班级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主申报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低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20%上报“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人数,其中一般贫困生15%、特困生5%。情况特殊的班级须经本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后,申请人数比例最高可放宽至25%。
四、参加“阳光成长计划”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申 请参加“阳光成长计划”与申请资助需求额度同时进行。申请与审批程序为:个人自主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班级初审,班级组织认定小组调查、评议、确定名单、 班级内公示→学院复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小组谈话核实、确定资助金额、本学院内公示→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组织实施。
1.个人自主申请
申请人登陆学生处学生资助网页填写《华侨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填写成功后打印两份――同时填写《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交相关材料。
上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不需再次提交《华侨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材料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鉴定,但在一学期内须补齐上述材料。
2.班级初审
班主任组织由班干部、学生代表4-8人组成的认定小组,本着对同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的做好贫困学生的调查、摸底与排序――班主任、认定小组、班干部、经办辅导员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申请资助学生的困难情况及资助需求――拟定班级“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名单及排序,在班级内公示5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复审。
3.学院复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小组――根据班级初审后提交的名单和资助需求进行谈话审核――确定名单及资助需求额度――在本学院公示栏和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名单须根据学生困难程度排序,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的工作程序进行检查――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统计分析――确定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栏和网站公示――下达指标、组织实施、跟踪管理。
5. 资助计划的制定
资助计划的制定应坚持:新生与老生有别、普困与特困有别;权利与义务结合、无偿与有偿结合。其资助配比建议标准如下:
学生类别
|
资助项目配比
|
助学贷款
|
生活补贴
|
自立性资助
|
新生
|
普困
|
60%
|
40%
|
0
|
特困
|
50%
|
50%
|
0
|
老生
|
普困
|
60%
|
30%
|
10%
|
特困
|
50%
|
40%
|
10%
|
(1)因各具体项目均有具体等级或档次限定,在实际配比中,取与理论计算金额相近的等级或档次,可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或适当调节比例。情况特殊者,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比例。
(2)学年总资助需求金额低于1500元者或因客观原因自立困难者,原则上不予以“资助包”,但可通过院校两级临时困难补助资助。
五、“阳光成长计划”的管理机制
实施“阳光成长计划”是新时期开展贫困生经济资助工作的大胆尝试,因此,落实管理机制对推进我校贫困生资助与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一)档案管理。各学院应为“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建立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对日常表现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将其学习、生活、受助情况等综合信息记录在案,保证档案详实、全面。
(二)公示要求。各级单位在公示资助学生名单时,要保护学生的隐私和尊严,充分保障学生的利益,不得公开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公示要有效,不得搞形式、走过场。
(三)素质教育。通过党团课、主题班会等形式进行诚信、感恩专项教育,通过第二课堂活动等平台进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社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进行综合锻炼,使其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身心得以健康成长。
(四)退出机制。“阳光成长计划”资助获得者,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
1.因学习不努力,对自己要求不严格而造成留降级或学习成绩在本班后20%的学生,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2.受资助后,因违纪受到处分者,取消各类资助;
3.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它不诚信行为者,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4.社区表现较差,有违规违纪行为者降低或取消资助;私自外宿者,取消各类资助,并追回已受的全部资助;
5.使用高消费物品等与贫困资助精神相悖者,或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或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随意挥霍者,取消各类资助;
6.因转学、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7.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有关资助的活动者;
8 .因家庭经商、办厂、建房、扩大生产规模等风险性投资而致贫者,降低各类资助等级;
9.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五)动态管理。“阳光成长计划”成员因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本人勤工助学所得和社会资助的情况而变化。对家庭经济恶化的学生可适当增加资助,对已基本摆脱贫困或符合退出机制的学生应取消或降低其资助,对因意外变故等特殊原因需申报的学生要适时纳入。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好转的“阳光成长计划”成员主动及时退出本计划,以便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偿还机制。“阳光成长计划”是由有偿资助和无偿资助相结合的资助计划,要教育学生及时做好有偿资助的联系、确认与还款,做到诚信为本。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其奖金应在一个月内首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陈进强贷学金等各种有偿资助。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7年9月开始实施。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