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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1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6点击:[]

 

根据《关于201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8〕466号)要求,现将相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条件

窗体顶端

根据《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大学〔2018〕36号)、《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大学〔2018〕3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台湾、港澳及华侨本科学生(研究生部分由研究生院另文通知)。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报学院审核。

2.学院推荐:学院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评审细则进行初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处港澳台侨学生发展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处组织评议小组进行复核,并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拟获奖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注意事项

1.宣传发动。请各学院引导学生学习相关奖学金管理办法,并及时组织评审工作。

2.规范报送。请各学院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奖学金申请表,其中学院、班级等信息,按照全称填写。并提交推荐人选的申请表、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学生成绩单、有效证件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由学院存档备查。

3.抓紧落实。请各学院于11月23日12:00前,报送相关材料至学生处港澳台侨学生发展中心(泉州校区交至金川活动中心一楼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厦门校区交至A区二楼学生事务办事大厅),并将推荐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xscjwszx@hqu.edu.cn

附件:

1.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3.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4.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5.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6.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7.201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推荐表(样表)

8.台湾学生奖学金推荐汇总表

9.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推荐汇总表

                                   学生处

2018年11月16日

附件1: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学〔2018〕36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6日


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激励台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增强台湾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4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系国家为台湾学生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台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本科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工作指示,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1.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年社区表现量化考评结果排名在本楼栋住宿生的后30%且低于98分。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特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15%;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70%以上。

(二)一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25%;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60%以上。

(三)二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7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50%;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50%以上。

(四)三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绩点不低于2.0;研究生学习成绩合格,且在学习上有明显进步。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优先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等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二)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

(三)学年内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九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台湾学生根据学校评审文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学校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下达。学校将在各学院台湾学生人数及以往评审情况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于每年11月中旬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学校根据审批通过名单,结合获奖学生最新学习、生活表现,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表彰发文后,学校将根据奖学金拨付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发放奖学金给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获奖心得等材料,并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大学〔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华侨大学文件

华大学〔2018〕35号

 

关于印发《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6日


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港澳及华侨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增强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祖国观念,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科教〔2017〕13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系国家为港澳及华侨学生提供资助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及华侨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科生。

第二章 奖项设立

第四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本科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4000元。

(二)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5000元。

(三)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每生每学年7000元。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相关工作指示,适时调整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者,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申请资格。

1.学年内因违规违纪,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年社区表现量化考评结果排名在本楼栋住宿生的后30%且低于98分。

第七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具体条件。

(一)特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3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15%),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70%以上。

(二)一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25%)。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60%以上。

(三)二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70%(若在单独成班的境外生班级,上述排名位于班级前50%)。研究生课程优良率达50%以上。

(四)三等奖:符合基本条件;本科生学年学习成绩绩点不低于2.0。研究生学习成绩合格,且在学习上有明显进步。

第八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优先条件。

(一)积极参加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学生活动等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二)担任校、院、班级主要学生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

(三)学年内各课程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九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学校评审文件,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等材料。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由教育部根据学校港澳及华侨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下达。学校将在各学院港澳及华侨学生人数及以往评审情况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评审。学校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择优推荐、宁缺毋滥”的原则,于每年11月中旬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负责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学校根据审批通过名单,结合获奖学生最新学习、生活表现,以学校正式文件形式进行表彰。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与教育管理

第十四条 表彰发文后,学校将根据奖学金拨付情况,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发放奖学金给学生。

第十五条 对于获奖的港澳及华侨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一)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三)违反校规、校纪。

第十六条 获奖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提交获奖心得等材料,并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华侨大学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华大学〔201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序号

学   院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特等奖共10名,从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0

0

1

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1

1

1

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

1

1

4

化工学院

0

0

1

5

机电及自动化学院

1

1

2

6

土木工程学院

0

1

1

7

建筑学院

1

1

1

8

华文学院

0

0

1

9

音乐舞蹈学院

0

1

1

10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0

0

0

11

国际关系学院

0

0

1

12

统计学院

0

0

0

13

厦航学院

0

0

0

14

新闻与传播学院

1

2

3

15

经济与金融学院

3

3

5

16

工商管理学院

4

5

7

17

旅游学院

2

3

3

18

法学院

1

1

1

19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0

0

1

20

文学院

0

0

0

21

外国语学院

2

2

3

22

美术学院

3

4

6

23

数学科学学院

0

0

0

24

体育学院

0

0

1

25

医学院

0

0

1

26

工学院

0

0

0

27

国际学院

1

1

1

合计

20

27

43

说明:没有分配名额的学院,若有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择优推荐1名参评。

附件4.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序号

学   院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特等奖共10名,从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0

1

2

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4

5

8

3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0

0

1

4

化工学院

1

1

3

5

机电及自动化学院

2

2

3

6

土木工程学院

5

7

11

7

建筑学院

4

6

10

8

华文学院

1

1

1

9

音乐舞蹈学院

2

3

4

10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

1

1

1

11

国际关系学院

0

1

2

12

统计学院

0

0

1

13

厦航学院

0

0

0

14

新闻与传播学院

5

7

11

15

经济与金融学院

11

15

27

16

工商管理学院

17

23

38

17

旅游学院

7

10

18

18

法学院

2

3

5

19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

2

3

20

文学院

2

3

6

21

外国语学院

5

7

10

22

美术学院

12

17

27

23

数学科学学院

0

0

1

24

体育学院

2

3

6

25

医学院

1

2

3

26

工学院

0

0

0

27

国际学院

1

1

2

合计

10

86

121

204

说明:没有分配名额的学院,若有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可择优推荐1名参评。

附件5.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入学时间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奖励情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入学时间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奖励情况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7.

2018年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推荐表(样表)

学 号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学 院

专 业

年 级

学生类别

///华侨

担任职务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原就读中学

申请奖学金奖项、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2017-2018学年平均学习绩点

班级排名/班级人数/排名占比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班级排名/班级人数/排名占比

社区表现是否符合评审标准:                   楼栋辅导员签章:

  申   请   理   由

(包括一年来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情况、身体锻炼、参加各种活动表现总结,可另附纸)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院推荐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由学生填写后,学院存档备查。


附件8.

台湾学生奖学金推荐汇总表

           学院

姓名

学院

专业

年级

生源地

联系方式

申请奖项

学年平均绩点

绩点班级排名

绩点班级排名占比

学年综测

综测班级排名

综测班级排名占比

班级人数

学院意见

 

 

 

 

 

 

 

 

 

 

 

 

 

 

 

 

 

 

 

 

 

 

 

 

 

 

 

 

 

 

 

 

 

 

 

 

 

 

 

 

 

 

 

 

 

 

 

 

 

 

 

 

 

 

 

 

(本表请统一使用EXCEL格式编辑)

填表人:                                          

单位领导签章:                                      

说明:学院意见请明确填写:一等、二等、三等;

     该表须学院党委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

附件9.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推荐汇总表

           学院

姓名

学院

专业

年级

生源地

联系方式

申请奖项

学年平均绩点

绩点班级排名

绩点班级排名占比

学年综测

综测班级排名

综测班级排名占比

班级人数

学院意见

 

 

 

 

 

 

 

 

 

 

 

 

 

 

 

 

 

 

 

 

 

 

 

 

 

 

 

 

 

 

 

 

 

 

 

 

 

 

 

 

 

 

 

 

 

 

 

 

 

 

 

 

 

 

 

 

(本表请统一使用EXCEL格式编辑)

填表人:                                          

单位领导签章:                                      

说明:学院意见请明确填写:一等、二等、三等;

     该表须学院党委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党委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