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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07-14点击:[]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土木〔2016〕51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

资助项目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我院研究生参与国际学术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推进教育国际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有意愿出国(境)短期留学和交流、档案转入我校的符合申请条件的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申请时间

每年12月初开展下一年度资助项目的申报工作,如经费尚有结余,5月份接受第二批申请。申请人在审批通过后应尽快办理出境手续,如5月份第二批次申报工作启动时尚未办理成功,则需重新申请。原则上只能申请当年度的经费,并在当年完成交流活动及报销手续,若因特殊原因需跨年度使用经费,需另行申请审批。

三、资助计划

1、对外交流项目由学生个人联系或导师推荐,需经学院审核并纳入学院统一管理。学院鼓励学生个人及导师积极联系交流项目;

2、对外交流项目的费用采取学院资助、导师资助和学生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

3、申请者对外交流的时间至少达到90天,经费从学院学科建设基本费的国际交流费中支出;资助标准:①赴国外交流:硕士生、博士生3万元;②赴境外交流(仅针对香港地区):硕士生、博士生1.5万元。

4、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外出交流所需的签证费、往返旅费和住宿费等。在资助额度内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未能报销部分和超出资助额度部分由研究生本人自行解决。

5、外出交流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外出交流期限、国家和交流计划,不得擅自放弃或中止外出交流计划,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结束,需经学院批准,并退还学院资助;

6、受资助研究生必须回国继续完成学业,直到毕业为止。逾期不回国者,应退回所有费用。

四、申请者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

2、已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学术素养,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

3、外语通过英语六级,或通过其它外语考试,达到相当水平。

4、已确定对外交流单位,且对外交流时间为90天以上;

5、经过家长及导师同意进行对外交流;

五、评选程序

1、由学生自愿报名,经家长、导师书面同意后,由本人填写《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资助申请表》,并附上对外交流项目录取通知或邀请函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2、学院成立对外交流奖学金资助评审小组,实行双组长负责制,由院长、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任副组长,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及副主任)、团委书记、学工办主任、研究生秘书等任组员,负责对外交流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及评审等工作。

3、所有申请者,在满足申请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资助项目评分细则》(附件1)进行评分,综合排序从高到低确定资助对象,并进行公示。

六、签约派出

1、接受本资助办法资助出国(境)交流的研究生必须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并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交流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2、外出交流研究生派出前须与学院签订《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协议书》。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国(境)外滞留期限、遵守外事纪律、按期回国(境)、对自己在国(境)外的行为负全责、明确由学生本人承担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等内容。

3、学生接到国际交流项目的录取通知后,应及时向学院报告,并在办理学籍处理手续后方可离校。未申请办理留学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按擅自离校处理。

4、出境后及时联系留学所在地的我国驻外机构办理相关报到手续,返回前及时办理留学证明。手续必须完备。

5、学生在外交流期间,有义务经常与导师保持联系,汇报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等。

6、对外交流结束后,向学院报送《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对外交流情况报告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奖学金资助办法(试行)》(土木〔2014〕35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办法的所有解释权归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附件1: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对外交流资助项目评分细则.doc

附件2: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外出交流资助申请表.doc

附件3: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外出交流协议书.doc  

附件4: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外出交流情况报告表.doc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16年6月27日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16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