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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上半学年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07点击:[]

各班级:

根据《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华大学〔2016〕23号)的有关规定,拟于4月份统一受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

二、申请条件

1.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起满12个月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且已自动解除察看期者,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就业创业等某一方面有进步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自违纪事实发生次日起至其毕业离校之日未满12个月的,综合表现有明显进步且在专业学习、科技创新、社会工作、公益实践、就业创业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解除处分。

4.研究生学习阶段不能申请解除本科学习阶段的违纪处分。

5.在校期间受两次处分者,不能同时申请解除处分。须按受处分情况依次申请,第一次处分尚未解除者,不能申请第二次处分的解除。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

1受两次处分,其中有一次为留校察看;

2受留校察看处分且被延长留校察看期;

3已受两次处分、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被处分;

4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留校察看处分。

7.受处分时间统计截止时间以学校正式通知为准

三、注意事项

1.学习成绩班级排名进步是指违纪行为发生后下一学期至毕业前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与入学以来至违纪行为发生当学期所有学期的学习成绩相比较。班级人数以申请解除处分时所在班级的人数为基准。

2.申请材料包括:《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成绩单(入学以来总成绩单或违纪行为发生前后对比成绩单,由学院教务室统一打印),处分文件(复印件)、书面申请及相应佐证材料(证书复印件)。

3.请通知符合条件学生于414日前向学院C5-303办公室老师处递交申请材料,并将处分申请表和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chenzhulin@vip.qq.com逾期不予受理。有疑问可咨询老师,电话:0592-6162712

附件:

1.华侨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2.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警告、严重警告适用

3.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情况汇总表—记过适用

4.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期限汇总表留校察看适用

5.《关于印发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华侨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20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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